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盟 发布时间:2018-01-09 0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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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求真务实、尽职尽责,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进一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二、评选范围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基层文化行政部门等。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基层工作人员、学者等。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科学管理,作风优良,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2.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发展、科研、培训、宣传、展演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5年以上。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社会形象良好。

2.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发展、科研、培训、宣传、展演等方面成绩突出。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5年以上。

四、推荐程序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文化部成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省(区、市)可差额推荐以下对象:推荐1至2个先进集体和2至3名先进个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代表性传承人)并按推荐顺序排列;并可另推荐本地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不少于3年,且完成各类研培班不少于6期的高校的项目负责人,每个高校限1名。中央有关媒体可各报送1个先进集体。

(二)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三)各省级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向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推荐材料。

(四)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单位。

(五)省级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六)中央有关媒体在本单位公示后,向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五、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的先进个人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代表性传承人倾斜,向基层单位和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所占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应当注重考察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于2018年2月1日之前报送。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先进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正式推荐材料请于2018年3月16日之前报送。材料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反映本单位工作不同内容的6寸彩色照片4张;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并在推荐审批表上粘贴,同时附反映工作内容的5寸彩色照片1张。

请各单位在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的同时,分别整理推荐一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材料,要求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有说服力。

3.上述材料纸质版均用A4纸上报,一式5份。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所用表格可到文化部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mcprc.gov.cn。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七、联系方式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联 系 人:李晓松  杨晓辉

联系电话:(010)59881348  59881108

传    真:(010)59881108

电子邮箱:feiyisi@mcp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

1.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2.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媒体).docx

3.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docx

4.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高校).docx

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docx

6.推荐对象汇总表.docx

文  化  部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 文化部 非遗 先进集体